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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某、许某某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苏某某、许某某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苏某某、许某某、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和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均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某,上诉人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以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和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祥,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郭宇凌

代理审判员杨巍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苗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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