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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润,上海市浩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舒峰,江苏衡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锡峰,江苏金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杨绪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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