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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X、罗某林,男,通许县人。因涉嫌包庇于2010年10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0年10月28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包庇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月6日23时许,通许县X镇X村民罗某成(又名罗X)被罗某伟持刀伤害致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道其儿子罗某伟将人伤害致死后仍带其到新疆打工谋生,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多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儿子罗某伟将人伤害致死后,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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