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彭某自领取调解书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00元。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已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丹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