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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传沛与申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传峰。

一审原告:申传沛。

申传沛与申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25日,案外人杜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杜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杜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苏雯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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