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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城固县吕某滑石粉厂作出的城环罚字[201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城固县吕某滑石粉厂。

法定代表人吕某,厂长。

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城固县吕某滑石粉厂作出的城环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0年6月9日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城固县吕某滑石粉厂未按城固县环保局2010年3月29日发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生产。城固县吕某滑石粉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固县环保局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城固县吕某滑石粉厂作出城环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罚款贰万元(x.00)整。城固县吕某滑石粉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起诉,亦未交纳罚款。

本院认为,城固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贰万元(x.00)整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贰万柒仟元(x.00元)整,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城环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x.00元)整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贰万柒仟元(x.00元)整之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迎春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王洪安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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