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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与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莫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彭某乙

申请再审人莫某与被申请人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莫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莫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莫某未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剥夺了莫某的辩论权利;原审法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认定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审查认为,莫某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判决莫某支付彭某乙借款7万元,其利息数额并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莫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所规定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莫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向xx

审判员黄xx

审判员毛xx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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