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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应由被执行人支付补偿费4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将该款分三次划入本院,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杨绍纯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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