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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诉被告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诉被告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兵,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忠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2009年4月,原告将位于本市X路兴业公司住宅楼X单元X楼北户的住房水暖改造交由被告陈某施工,材料由被告提供。完工后,原告依约支付1500余元。但到了10月份,原告客厅、卧某、卫生间的墙体逐渐渗水、脱粉,甚至导致楼下邻居陈某波家的房间也出现渗水、脱粉现象。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给予赔偿损失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各项损失x元。

被告陈某辩称:1、我经过技术培训并取得施工技术职业资格。完工后,对管道实施了加压测试,并未出现漏水现象,故施工质量是合格的。原告卫生间地板下面的水,不是管子漏水,而是平时洗澡存积的水,与工程质量无关;2、我是按照原告要求的方案安装的管子,对防水层的破坏以及重做防水层均是原告应当注意的,与我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陈某为原告苏某位于甘棠路兴业公司住宅楼X单元X楼北户的住房进行水暖管道改造安装,双方约定包工包料,其施工方案主要采用将给水管埋入墙体及地板的排管方式进行管道安装。改造完工后原告如约给付了材料费及施工费。同年10月,原告苏某发现客厅、卧某、卫生间墙体脱粉,并导致楼下住户陈某波屋顶漏水、脱粉。审理中,原告苏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三门峡豫西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和三门峡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1年4月13日,三门峡豫西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2011)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苏某房屋及楼下住户多处饰面层反碱、脱落的原因是由于房屋卫生间原防水层局部被破坏,且未做任何补救性防水措施,导致房屋卫生间周边墙体浸水受潮,受潮墙体向饰面层析出含碱性物质,致使墙体饰面层反碱、脱落现象发生;2011年9月8日,三门峡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2011)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苏某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金额为4396元,其中刷漆部分的损失为1036元,上述司法鉴定费合计3000元。原告苏某向被告陈某索赔无果,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各项损失x元。

审理中,原告苏某向法庭提交《协议书》一份,内容“经双方协商,就苏某因房屋装修漏水将位于甘棠路X路交界处三门峡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楼东单元四层北户陈某波家房屋屋顶漏水造成损失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乙方(陈某波)同意甲方(苏某)一次性赔付乙方1200元,款已付;乙方自行将房屋修补,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欲证明赔偿陈某波损失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为原告苏某的住房进行水暖管道安装,因卫生间水暖管道采用嵌入墙体及地板的方式安装,对卫生间原防水层造成破坏,因施工时没有采取修补措施,致周边墙体浸水受潮,造成原告苏某和楼下住户陈某波的住房多处墙面出现脱粉现象。三门峡豫西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2011)质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三门峡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2011)咨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作为业主是施工方案的设计者,在卫生间防水层遭到破坏后没有采取修补措施,对损害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即40%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施工方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业主的水暖改造方案具有取舍的鉴别能力,应当把给水管道埋入墙体潜藏的隐患,以及破坏防水层必须予以修复的风险,明确告知业主,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依业主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改造,使可以预防的后果未能避免,在施工完成后不足一年即发生墙面脱粉的损害后果,故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即60%责任。经三门峡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苏某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为4396元。原告苏某家里渗水导致楼下房屋墙面的损害,该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因在协商中被告陈某未能参加,故本院参照鉴定结论中刷漆部分损失为1036元,对原告楼下住户陈某波的脱粉损失酌定为800元。综上,本案中原告苏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5196元,根据原、被告的责任比例,被告陈某实际应当赔偿原告苏某3117.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某经济损失3117.60元。

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鉴定费3000元,总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马春红

人民陪审员符新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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