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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司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司某甲,任该厂厂长。

被告司某乙,男,58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司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是鄢陵县世隆果酒酿造厂(以下简称世隆果酒厂)业主,该厂于2007年10月份倒闭。世隆果酒厂曾在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印刷酒箱、酒标,2005年8月23日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为该厂加工酒标x个,单价是0.04元,计款1207.2元。原告让被告印刷野生山葡萄酒标(容量为600毫升的黄某椭圆形带脖标),被告却印成野生原汁标(容量为720毫升的白青色酒标)。2005年2月26日被告为该厂印酒箱3152个,被告却多印酒标x套。2005年12月10日被告为该厂印黄某金色低瓶美国提子酒箱、酒标4412套,单价1.75元,计款7735元,被告却印成了白印金,造成客户纷纷退货。2007年被告为该厂印大红色高瓶美国提子酒箱、酒标,被告却印成了桃红色,原告拒绝接收,被告司某乙作为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业务员硬往下卸,其产品给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导致世隆果酒厂破产。原告让被告拉走剩余纸箱,被告因没有拉走放在原告的伙房内,导致原告在消防检查时被罚款2000元。总之,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为世隆果酒厂加工的纸箱、商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的部分不合格产品货款6000元,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没有违约,原告称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如产品不合格,原告当时应当提出异议,原告给被告的条上都有原告的签字。被告没有与鄢陵县世隆果酒酿造厂有业务往来,而是与陈某某直接进行业务。

被告司某乙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双方诉辩,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确认本案的审理焦点为:1.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给原告所供商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有质量问题的商标价值多少;2.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商标是否给原告带来其他经济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存折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06年4月24日;第二组,证言2份,证明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为世隆果酒厂所印产品有质量问题,并给原告造成退货事实;第三组,出(入)库凭证1份,证明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给该厂印的产品不配套;第四组,商标5份,证明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给该厂印的酒标与酒箱不配套,颜色也印错了;第五组,美国提子酒箱图案和酒标4份,证明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给该厂印的酒标不合格,并且在被告处重新设计后,商标仍与样品不一致。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第一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第二组证据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质证意见是,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证言不实。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认为第三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给原告印的产品不配套,否则原告会提出异议,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第四组证据和第五组证据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认为不能显示是谁印的,与该厂无关,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的生产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世隆果酒厂曾在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印刷酒箱、酒标。被告司某乙是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职工,曾与原告陈某某谈过业务。原告出示的证人证言,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不予认可,证人亦未出庭作证。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于2005年2月26日向原告送野生箱3152个,酒标x个,挂脖标x个,但不能显示产品不配套。原告称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给原告印错了酒箱、酒标,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无其他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给世隆果酒厂印刷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提供相应证据。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的来源,也不能证明损失的金额,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和被告司某乙退还不合格产品货款6000元、赔偿损失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磊华

代理审判员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胡华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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