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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0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到西华县依依不舍网吧门口,用丁锥将马XX停放在网吧门口的赛克电动车撬开并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276元。后被告人刘某将赃车价值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人薛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盗电动车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将所盗电动车价值款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某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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