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文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某婚姻系由父母一手包办,婚前原、被告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两地分居生活相处的时间比较少,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胡某某同意与原告周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系由父母一手包办,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又两地分居生活,相处的时间比较少,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