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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

负责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富兰,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延津支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某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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