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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1年12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3日8时许,在滑县X路菜市场,滑县城市管理局联合滑县X镇政府、县创卫办联合执法时,陈某、张某锁、冯某昌三人阻碍城管局吕某等人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陈某并用头将吕某拱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吕某受伤,后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已撤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陈某;证人张某X、冯某、王某、张某X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及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某领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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