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围州市苏仙区人氐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某,6u,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卖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X镇X村X组つ
被呈雷甲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苏仙区X镇X村十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雷甲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0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甲牙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媱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雷甲牙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