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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雷甲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围州市苏仙区人氐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某,6u,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卖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X镇X村X组つ

被呈雷甲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苏仙区X镇X村十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雷甲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0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甲牙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媱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雷甲牙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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