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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

原审被告祝某,男,。

原审被告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佳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公司。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同时存在侵权和保险合同两种法律关系,原审以侵权为案由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将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纠纷移送至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保险合同纠纷部分移送至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5月15日4时20分,徐某某乘坐祝某驾驶的皖x号货车在河南省淮滨县X乡粮食储备库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徐某某受伤,现徐某某因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故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中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从法律关系,本案应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确定管辖。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淮滨县,因此,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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