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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女。

被告向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6月11日向某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长黎洪亮

人民陪审员朱明忠

人民陪审员熊政德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龙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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