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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9年5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的经济损失共计x.6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的经济损失共计x.9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春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5月6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陕x号货车沿渭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蒲城县X乡X组村口时,因嫌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陕x号货车未亮左转向灯致自己超车时两车险些相撞,吕某某停车后即与被害人XXX(货车司机)对骂,XXX到吕某某的车前拍打吕某某的车门,后吕某某与XXX、XX父子在吕某前发生厮打,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将XXX、XX戳伤后逃离。被害人X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XXX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害人XXX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XXX等证人证言证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死因鉴定书,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佐证。被告人吕某某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竟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吕某某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本案被害人对引发案件,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一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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