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庞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