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工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李辉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