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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系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被告共欠付物业管理费x.80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x.80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赵xx对起诉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因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且房屋贷款还未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x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x.8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05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9.05元,被告赵xx承担3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xx年x月x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萍

书记员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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