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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那坡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略)。

被告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那坡县人,住(略)。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某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1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李荣列担任记录。原告梁某某、被告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16日自愿到那坡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于2003年1月15日共同生育了一女孩,取名梁某姗。但在原告生育小孩后,原、被告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遂于2007年5月回四川老家,从此与被告互不来往。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梁某姗随原告梁某某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女儿梁某姗的全部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梁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某勇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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