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善会,湖南潭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肇嵘,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会同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会同县X乡X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会同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会同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