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被告蔡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3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蔡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蔡某随原告侯某共同生活,被告蔡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蔡某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