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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别名:白某、张三清,绰号:白某),男,42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刘占超的家属王松亭、刘晓宇、刘晓升、刘民厚、秦素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受害人家属刘晓升及受害人家属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如、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家属表示民事赔偿已与被告人家属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请求撤回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0日19时30分左右,白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西出孟津县X镇X村雷某某家门口左转弯时,与刘占超无证驾驶由东向西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占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跑。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辩解当时其趴在摩托车上,是受害人刘占超驾驶摩托车碰在其摩托车上,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19时30分左右,在孟津县X镇X村雷某某家门口,白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西左转弯,与刘占超无证驾驶由东向西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占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驾车逃跑。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及事故发生后白某某驾车逃跑。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雷某某听到家门口乱哄哄,出门看见一个人骑摩托车摔倒,伤者家属拦了辆车把伤者送到医院。

3、证人雷××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雷某川拨打“120”急救电话,刘兆亭看到伤者是同村的刘占超就与刘占超家人联系并把刘占超扶走,及巩义的白某某是当天19时骑摩托车从雷某某家走了。

4、证人逯××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有人骑辆摩托车走了,逯会珍拨打“120”急救电话,伤者同村的人把伤者扶走,逯会珍指认和其一起来孟津烧香的白某某是提前走的。

5、证人孟××的证言,证明发生事故后,孟庆六和雷某某们到外面看,伤者被村民扶起来,发现白某某和他的摩托车不见了。

6、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刘友怀看到从雷某某家出来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撞住刘占超的两轮摩托车,撞住后刘占超车摔倒,黑色二轮摩托车没倒也没停往西边跑,当时刘占超没什么事还能站起来,头流血,刘友怀就联系刘占超的兄弟刘超群,刘超群来时刘占超就开始昏迷,后刘占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刘电陈看见雷某某家出来一辆摩托车撞住一辆摩托车,撞住后从雷某某家出来那辆摩托车往西跑了。

8、王有山的报案材料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9、诊断证明,刘占超死亡医学证明书。

10、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占超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11、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

13、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留刘占超两轮摩托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4、洛阳支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未发现白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历史记录。

15、洛阳支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刘占超准驾车型A2。

16、抓获经过。

17、通话单。

18、协议书、收条。

综合证据:

白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受害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人的家属能够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角度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陈新安

审判员卫灿彪

审判员李静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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