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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滑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涧民三初字第587号

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滑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滑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滑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故该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滑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故应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滑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占发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梦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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