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滑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滑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滑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是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故该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滑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院,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故应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滑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占发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