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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姚某,男,汉族,40岁,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克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某偿还原告葛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率以15‰计算)从2000年11月10日起至执行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克林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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