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龚某,女,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陈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龚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杨某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炜
审判员王汉威
审判员刘建军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蒋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