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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城项目部与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戴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城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被告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经理。

被告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总经理。

被告溆浦县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溆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总经理。

被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张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城项目部与被告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溆浦县坤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戴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发现:本案诉争的建设工程合同,系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溆浦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日签订,而原告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城项目部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故原告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城项目部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城项目部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城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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