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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

被告陈某

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从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8月止的规费计人民币x元和管理费人民币200元,计人民币x元(减去牌照号为沪XX车辆的风险押金人民币5000元),现被告陈某实际欠原告至2010年8月止的规费计人民币x元(已当庭给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1.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00元(已当庭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强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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