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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12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1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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