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34.4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5万元共计人民币35.9万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人民币6万元,余款人民币29.9万元于2010年10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李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李某应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以未还款额为基准支付逾期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