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泸溪县人,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东安县人,住(略)。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性格不和多次争吵,原告自2008年正月带小孩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邓某某辨称:被告希望能和好,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同意。被告愿抚养小孩,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如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邓某由原告抚养成年,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被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四、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各人的债务各自负担。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晨峰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