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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乙诉肖某丙、延津县石婆固乡龙王庙村民委员会、延津县水利局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男,生于1956年12月27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男,生于1947年3月14日。

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乡X村民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延津县水利局

上诉人肖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丙及原审第三人延津县X乡X村民委员会、延津县水利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裁定及(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裁定及(2009)延民初字第46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肖某乙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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