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l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鹏翔,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l0月l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童靖,河南国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代)孙元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