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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某于2008年3月20日向原告史某某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崔某宝于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x元。

二、原告史某某其它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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