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某于2008年3月20日向原告史某某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崔某宝于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x元。
二、原告史某某其它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