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治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1月9日,原、被告在结算工程价款时,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工程价款后,下欠原告工程款x元未付。被告还向原告立有欠条一支,并在欠条上签了字,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尚未偿还原告所欠工程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我以给原告偿还了x元现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9日,原、被告在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并在欠条上签了字。在2009年5月10日、2009年8月10日被告王某某两次向原告偿还了现金x元,原告张某某给被告出具了收条两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某给付欠原告张某某工程款x元(由被告王某某在2010年8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由被告承担3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治强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