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冀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委托代理人冀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冀某甲父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日被告冀某甲向其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被告冀某甲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冀某甲偿还原告李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以约定的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在执行时扣减),款项于2010年11月3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