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男。
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项已于2011年7月25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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