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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雪花酒店、王某乙、王某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雪花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酒店经理。

被告王某乙,女,出生年月不详,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雪花酒店、王某乙、王某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马晓宏

审判员崔光全

审判员贺秉政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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