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雪花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酒店经理。
被告王某乙,女,出生年月不详,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雪花酒店、王某乙、王某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马晓宏
审判员崔光全
审判员贺秉政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