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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12月30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至2个月,每月利息为1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0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至2个月,每月利息为1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张某某为此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某、杨某某于2010年11月4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2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周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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