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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湘,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湘、李丹,被上诉人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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