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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峰等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略)。

辩护人赵某某,上海永乐(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略)。

辩护人金某某,上海永乐(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略)。

辩护人王某乙,上海市凌云永然(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上海市凌云永然(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0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朱某某及辩护人赵某某、金某某和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饭店经营权纠纷,伙同被告人鲁某某、朱某某等人乘车至本区X镇X路某饭店,无故阻挠装修,并对店内员工孔某某、张某丙、王某丁等人实施殴打,致多人受伤。经鉴定,孔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张某丙、王某丁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同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鲁某某、朱某某来所投案。被告人鲁某某、朱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亦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朱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孔某某、张某丙、王某丁和邹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徐某某、张某甲、罗某、韩某某、曾某某、曾某某和顾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的监控录像、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三名被告人到案后的初次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朱某某等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查,三名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均未能及时、如实供述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伤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定的自首情节,故三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鲁某某、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某某、朱某某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伤,所起的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金某某、王某乙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甲、鲁某某、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某瑛

代理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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