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监字第X号
文XX与浏阳市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十日作出(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九年元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民抗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浏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
院长罗衡宁
二○○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