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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太儒,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太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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