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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月18日.、3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被告杨某某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元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受到被告和其表姐的误导和欺骗,我对被告婚前的一切无从知晓,便与之草率结婚,婚后才得知被告以前已有婚史,并生有一子现已离婚。我们因为家琐事务经常生气吵架难以共同相处,我们已无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与被告的婚生子钱XX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返还在汝州市邮政储蓄上私自取走的共同存款。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因为我们都是再婚,有时偶尔也会生气,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夫妻感情。我们的孩子钱XX因患有脑瘫病需要大量的治疗费,原告要求离婚不愿意抚养孩子,我刚开始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并抚养孩子,但考虑自己的能力确实抚养孩子很困难,因此最终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二人于2005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男孩取名钱XX,2009年11月27日汝州市骨伤科医院为钱XX出具诊断证明书“患儿智力运动发育落后,身体多发畸形,性质待定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钱XX现随被告杨某某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信任和理解,原、被告在都经历过一次家庭破裂的过程之后又再次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因此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共同扶持、营造幸福的家庭。原、被告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偶尔生气,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婚生子钱XX年幼且患有先天性疾病,更需要父母的精心呵护,故原告现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它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斌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代理审判员岳源超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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