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满宏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