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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立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被告于1962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家。原告以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本院准许。

二、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分割。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西旺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常鹏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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