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曾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女,48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7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保城(略)事务所(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与其丈夫到罗山县X乡高子琴家串门时,高子琴提出要为其大专毕业的儿子罗飞虎找工作,曾某应允能为罗飞虎安排工作。在高子琴的介绍下,高继银托曾某为其在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女儿高丽找工作。被告人曾某称与正阳县原纪委书记孙某某系干兄妹关系,承诺为罗飞虎在驻马店市设计院找工作、为高丽找份教师的工作。被告人曾某以托人搞关系、缴纳上班押金、上岗费等理由,先后骗得被害人高子琴现金6.73万元、骗取被害人高继银现金4.2万元。2010年4月份被害人在安排工作无望的情况下,多次向曾某索要被骗现金,被告人曾某以继续给罗飞虎、高丽找工作为由拒不退还。罗山县公安局立案后,被告人全部退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两位被害人属亲戚关系,案发前确实为两位被害人子女找工作做出了一定努力,案发后积极退还了涉案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诈骗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客观危害后果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的丈夫罗华和被害人高子琴的丈夫罗继成是堂兄弟关系。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与其丈夫罗华到高子琴家串门时,被害人高子琴提出要为其大专毕业的儿子罗飞虎找工作,被告人应允能为罗飞虎安排工作。在高子琴的介绍下,高继银(高子琴的内侄)托被告人为其在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女儿高丽找工作。被告人称与正阳县原纪委书记孙某某(现在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系干兄妹关系,与正阳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比较熟,承诺为罗飞虎在驻马店市设计院找工作,为高丽找份在编教师的工作。被告人以托人搞关系、缴纳上班押金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高子琴现金6.73万元、骗取被害人高继银现金4.2万元。2010年4月份,两被害人在子女安排工作无望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索要被骗现金,被告人以继续给罗飞虎、高丽找工作为由,没有将所骗钱款退还。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赃。

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为高丽找工作的事努力过,被告人将高丽的户口由罗山县迁到正阳县,在高丽参加正阳县教师招考未被录取后,给高丽联系在正阳县真阳二小临时教学,并让高丽在其家中吃住。2010年4月份,在被害人高继银找被告人索要被骗现金时,被告人于2010年4月26日给被害人高继银打了一张借款4.2万元的借条。案发后,被害人高子琴、高继银表示与被告人是亲戚关系,被骗钱款已全部退还,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曾某2010年8月16日供述:当初罗山县X乡高继银之女高丽、高子琴之子罗飞虎要我帮助他们找工作,因为找工作需要花钱找关系,我分数次收取了其二人现金共计十万余元,后来钱花了,但他们没有考上,工作没找到,我分两次共还给他们八万三千元,还欠两万余元,他们就说我以找工作名义诈骗他们钱。我没有为高丽、罗飞虎找到工作。因为找好关系也要参加考试,他们没有考上,我帮他们联系在正阳县二小临时教学,到今年接着考试。2009年5月份后,高继银、高子琴分别分好几次给我共计十万余元。我说欠两万余元是欠高丽的,罗飞虎是我大嫂高子琴的儿子,当时高丽的事没办成,罗飞虎的钱就没动,直接退还给我大嫂了。

其2010年8月17日供述:我答应为高子琴的儿子找工作,高子琴一共给我6.73万元钱让我办这事。第一次是她汇到我账户上3万元;第二次是在驻马店我的车上给我3.2万元现金,其中2000元是用来找工作请客,这次给钱时有高子琴、罗飞虎、我和我丈夫;第三次是她汇到我帐上5300元。第二次在驻马店我的车上给钱,是因为当时我在驻马店市打电话约孙铁祝,孙说他在开会顾不得,本身就是想通过孙铁祝为我侄子找工作,所以高子琴给了我3.2万元。去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我丈夫罗华一块到高子琴家玩,高子琴说能不能给罗飞虎找工作,得知罗飞虎在吉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建筑专业的情况,我就答应先替她问问,给她操个心。回去后我用x手机号找以前在我们县当纪委书记的孙铁祝,现在驻马店市人大任职,我通过电话让他为我侄子找工作。他说等以后有机会,我就把这个情况对高子琴说了,让她打3万元钱为罗飞虎办事。她就同意了,汇我账户上3万元。接到这3万元后,我又给孙书记打电话,孙书记还批评我不该揽这事,不要接别人的钱,我以为事情弄不成,可能是领导嫌钱少了,我又让高子琴和罗飞虎到驻马店来,在驻马店我和我丈夫、高子琴、罗飞虎一块开车找孙书记,打电话联系孙书记,孙书记说他在开会,当时高子琴就把3.2万元给我了,让我再找。当时这6.2万元都没有送出去,在我自己手里。我想着在孙书记那里搞不成,我丈夫与县城建局关系不错,就让高子琴再寄5300元,我想请城建局长的客,可以把罗飞虎安排在正阳城建局。后来我也没请城建局的客。我丈夫说你想通过孙书记为罗飞虎在驻马店设计院找工作的事还没有落实下来,再请客多花钱,所以我就没请客。这件事我丈夫一直反对,我也一直把这些钱留着没用成。这件事没搞时,从今年6月份高子琴让我把钱退她,我就通过汇款退她6.3万元。因为她该我的钱,所以我没有完全退她,等于是兑帐。

高子琴还让我给她亲戚高继银的女儿高丽找工作,高继银总共给了我4.2万元:第一次是高继银在罗山正阳路口加油站附近在车上给我1万元现金;第二次他先后汇到我帐上2.7万元,第三次是高继银在我家给我5000元现金。我把高丽的户口从罗山迁到正阳,我以前离过婚,我把高丽当我女儿。因为正阳教育局正面向社会招收正阳户籍地的人当教师,正好高丽在信阳上过师范,我就把我的营业执照改成高丽的名字,她才能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第一次高继银给我1万元的时候,我就对高继银说自己能通过正阳教育局的关系,让高丽参加教师招聘,还让高继银填写了一份教师就业履历表。高丽考试没考上,我就找真阳二小张校长为高丽找了一份工作,所以我分几次让高继银打钱过来。为这事我找了教育局长王树林、真阳二小校长张凤山。因为高丽没有通过考试,送钱没有送出去,这6000元是我请客,给王局长、张校长买些小东西花出去的。我答应过她只要通过考试才能成为正式、有编制,而且不用下乡任教,谁知她没有考上。加上高丽父亲给了4.2万元,我觉得良心过意不去,就给高丽在真阳二小找个临时教师干。当初高丽要是通过考试,说不定花3万元就能办成这件事。高丽在真阳二小任教时一直吃住在我家。今年4月份,高继银提出让高丽回罗山参加考试,我说今年秋里再让高丽参加正阳教师考试,关系我都打理好了,高继银说回去考没得钱,让我退他钱,当时我没这么多钱,我就打了一张4.2万元的欠条。到现在我只退了高继银1万元。我不是存心想赚高子琴、高继银的钱,我们是亲戚关系,只是想给他们办好事没办成,我愿意退还他们的损失。我开家具店时,租过县委的房子,孙铁祝经常路过在我店里玩,时间长了熟悉了,他还认我当干妹,我也对高子琴讲过我和孙铁祝的这层关系,并可以通过孙铁祝为罗飞虎找工作帮忙。我找孙铁祝被他拒绝了,他还批评我不该收别人的钱揽这样的事。在为罗丽、高飞虎找工作期间,他们催促过我,罗飞虎的事我说过在今年7月1日能办成。因为他没有毕业证,后来他把派遣证拿到我那。我准备先拿他的钱打通关系,今年7月份再为罗飞虎办驻马店设计院这个工作。我是去年5月份开始为他们找工作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今年4月份开始,高子琴、高继银催我退钱,我就没联系找关系了。罗飞虎的事,他的钱我一分没花出去,是找了孙铁祝,其他人没有找过。高子琴、高继银给我钱办这件事,时间是去年6月,最后一次是9月份高继银在我家给我5000元,因为这5000元我提前找教育局王局长请客用了。

其2010年8月18日供述:我以介绍工作为名,向罗飞虎家要了6.73万元,向高丽家要了4.2万元。大约是在2009年6月份,我分四次以为罗飞虎介绍到驻马店设计院工作为名,向罗飞虎索要了x元、x元、x元、5300元。在要所有钱之前,我就了解了驻马店设计院,我一个熟人张娟的父亲在那上班,她爸现调到上海工作,我介绍了罗飞虎的情况,张娟的爸说设计院至少需要研究生学历,而罗飞虎只是大专学历,进不了。这些都是在要钱之前我就了解清楚了。我想还可以找孙铁祝帮忙。在向罗飞虎索要钱之前与孙铁祝联系的。孙铁祝说回头问问,并让我不要收别人的钱。我是今年6月份将罗飞虎的钱退给他的。

我让高丽去正阳考教师,她爸说要留高丽到县城,我说需要钱,去年六、七月份,分别分四次要了x元、x元、7000元、5000元,共计4.2万元,用于为她办事,为高丽安排一个在编的教师。高丽没有考上,所以也没有办好在编工作。

其2010年8月31日供述:我觉得我有能力办好为高丽、罗飞虎找工作的事。其中高丽的事,我在去年收到高继银的钱后,就一个人到真阳二小找校长张凤山,他说得十万元钱才能办成这事,所以我又分几次打电话让高继银汇钱。张凤山答应说帮忙,具体我也没操作。我为这事到他家给他送过烟酒,没送过现金。因为我觉得高继银给的钱不够,我就没送钱,只是先送点小礼,打了招呼。罗飞虎的是因为孙铁祝说我不该,所以他的钱在我手里,我也没去办。高丽、高子琴他们今年4月份至6月份向我要他们的钱。我因为搞家具生意,老出差,手里钱紧张,才没有及时把钱退还给他们。我感觉这些事花钱等了机会可以办成,因为我自己孩子的工作就弄了一年多时间,这些事办成需要时间,所以我还是出于帮他们,才让他们拿钱,我再替他们找。目前我得到高子琴的6.73万元、高继银的4.2万元,已于今年6月至今全部退他们了。我要是存心诈他们的钱,今年4月高继银来时我也不会给他打4.2万的欠条,我说过还继续给他们找工作。我为了高丽的工作,说他是我女儿,我把自己的营业执照上我的名字改成高丽,还为她迁户口。现在营业执照通过工商局改的,以合法的形式把法人代表的名字改成高丽,目的是想让高丽在正阳参加工作。

其2010年9月15日供述:我说过让罗飞虎交3万元,是交给驻马店设计院的押金,我还说过罗飞虎要是弄到贫困证,这3万元钱可以退,我还说估计7月1日可上班。过几天,高子琴将钱送到我家,我当时和高子琴、罗飞虎、罗华一块儿去找孙书记,孙书记说他在开会,高子琴把3.2万给我,其中2000元让我请客。去年6月份,我为高丽的事到我县教育局找过王树林局长,我认识他有十多年。我找王局长说高丽是我前夫的女儿,正好那时正阳县教育系统招收本地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我把这情况给王局长讲,他说让我把高丽户口迁过来,为这事我买过烟酒送给他,他说等高丽通过招聘考试再帮忙。后来高丽没考上,我记得是在暑假快开学期间,去找真阳二小校长张凤山。第一次收高继银的钱是在去年五月的一天,在罗山往正阳路口的加油站,我收了1万元,我对高继银讲这1万元是找关系用的。高丽、罗飞虎的工作没找好,他们给的钱我放在家里。他们来找我要钱,我总想着把他们的事弄好,所以就没及时退他们,他们为这事好几次让我退钱,我说还想办法搞,他们同意我这个做法。谁知罗飞虎给孙书记打电话,我知道后有罗飞虎的气,就搁段时间没弄,后来我就被抓住了。为高丽的事全部是买礼品,找王局长和张校长,大概花了1万多。罗飞虎的事没花钱,只是找孙书记,孙书记遇到机会再弄。我之所以接着罗飞虎要钱,还想通过其他渠道为他帮忙,事实上没实施。

其2010年10月14日供述:我在为高丽安排工作时,找过县教育局长王树林和真阳二小的校长张凤山。我找过王局长三次,第一次是我知道县里招教师,到他办公室找他,他让高丽先参加考试,第二次是高丽参加考试后考试结果没出来,找他让他关照,第三次是高丽没能通过考试时我去问他相关办法,他说二小招老师,他说他给张凤山打了招呼,让我去找张凤山,这三次都是在局长办公室找的。我找张凤山说过高丽的事是王局长让我来找他的,给高丽找个在学校临时授课教师干。我为高丽安排工作这些事都是试试看,谁也不敢说自己有把握把事情办成。我没承诺能把高丽的工作找好,我主要是为她迁户口,能参加考试,找教育局王局长,后来就是找校长张凤山,这些事我对高继银提过。除了请教育局王局长客花了1万元左右,罗飞虎的事没花钱。其余的钱在没退他们之前,我放在自己家具店内,不想让罗华知道。这些钱我没用。高继银问我要钱,我没给他,因为我还是想把他女儿的事办成。我要是知道公安机关把我上网追逃,我早就退他的钱,不管他的事。罗飞虎和他妈没有提过让我退钱,只是说让我退高丽的钱,罗飞虎的钱是六月底七月初左右,我让罗华从银行汇给高子琴6.3万元,因为她该我4300元家具款,高子琴不会否认这个事。现在6.73万元除去他欠我的家具款4300元,已全部退完。

2、被害人高子琴2010年6月8日陈某:我丈夫罗继成与曾某的丈夫罗华堂兄弟关系,平时经常来往。2009年5月份的一天,曾某和罗华到我家来玩,曾某问我儿子罗飞虎啥时间毕业,我说就一、二个月的时间,她又问我有没有给我儿找工作的关系,并问我儿是啥专业的。我说我没有人,到时候毕业后到外面打工,并说我儿是学建筑工程专业的。曾某说她有关系,回去给我找人,给我儿搞到驻马店上班。过有二、三天的样子,曾某打电话对我讲,让将我儿子的毕业证和有关证件弄回来,如果弄不回来就让人回来,后来我儿回来了。在这中间曾某提出要活动费,说得3万元。我当时没有那么多,说先给2万,她让我把钱直接打到孙铁祝的账号,她说这个人是驻马店的纪检书记,我说我与他不熟不打他的账号。我通过高店信用社给曾某给的帐号上汇了2万元,过了几天她又让我打了1万元。过的有十天左右的时间,曾某打电话对我说,我儿的工作找好了,是驻马店设计院,并说7月1日上班,并说还需要3万元,学生到单位上班需交押金,她说如果到时候能搞到贫困证,这3万元可以退,并让我们去一趟。过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罗华开车带着曾某、我、我儿罗飞虎来到驻马店,说是找孙铁祝,到了驻马店没见到孙,曾某说打电话过来说孙书记说省里有人搞检查来不了,有事明天再说。我们回到正阳,在车上我把钱交给曾某,又拿出2000元让她请客。走时曾某说听通知上班。后来说7月1日上班,之前曾某打电话过来说还需要5300元,说上岗需要的,她又发一个帐号给我,我打了5300元。到7月1日因没有通知我儿上班,我打电话问曾某,她说本科生暂时没有上班,到10月1日上班。到10月1日没消息我又问,她又扯别的理由推到2010年元旦。到元旦时又没有消息,她又推到今年的3月份,接着又推到4月16日上班,到4月16日我儿回来到她家住了十多天也没有上班,曾某又推到7月1日上班,到6月5日我们找到了孙铁祝的电话,孙说他不认识曾某,也没有这回事,让我们到驻马店去一趟。我和我儿、高继银到驻马店见到孙书记,孙书记写一个信让秘书和我们一起到正阳找县政法委书记。后来我们来到罗山公安局报案。我总共给了曾某6.73万元。我们一块儿到驻马店找孙书记,曾某打过几次电话,但不知道是不是打给孙书记。曾某说她和孙书记是亲戚关系。

3、被害人高继银2010年6月8日陈某:曾某以为我女儿找工作为名,先后骗走4.2万元。去年4月的一天,我小姑高子琴喊我去吃饭,当时有罗华、曾某等。饭后在我小姑家闲聊,内容是曾某可以帮我表弟罗飞虎找工作。几天之后,罗飞虎说曾某把他的工作安排在驻马店设计院,我听后让他去问问能不能给我女儿高丽找份工作,第二天罗飞虎说曾某同意了。这一天曾某到罗山,把一张印有正阳教育局就业登记表让我填,曾某说这件事搞好得二、三万元,她当时没有说是送给谁,只说是送给领导,她还说她坐的红旗轿车是县教育局长的车。我听后同意了。我当时给了她1万元,当时是2009年5月31日中午。第二天,曾某打我手机告诉我说,事办好了,给高丽在正阳县二小找一个在编教师,我强调一定要是在编的,曾某说财政发工资,是在编的,当时她给了我一个账号,让我往这卡上打了2万元钱,说这钱是送给教育局姓王的局长。6月3日,曾某又让我弄点钱送给某局长,又让我往这个账户上汇了7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大概7月份,她把高丽的户口迁到她本上,又在正阳的一个学校我陪我女参加了一场考试。曾某说考试是个过场。当时在教育局我和曾某一块儿给高丽报的名。考试后面试没有高丽的名,我找曾某,她当我的面给教育局王局长打电话,通电话后曾某说指标让教育局留起来,不用面试。回家以后曾某又让我女体检。直到9月份她又打电话说高丽可以上班了,还得5000元。我和高丽、罗飞虎到曾某家给了她5000元钱。后来我女儿在正阳二小上班,每个月才500元钱,直到今年4月我让我女回来。这期间我给曾某打电话说这件事,她老说编制快批下来,直到现在没信。我说我女儿事没办好,把钱退我,她在今年4月26日给我打了一张4.2万元的欠条。罗飞虎被曾某骗走了6.7万元。曾某说过孙铁祝是她干姊妹。前天我和高子琴、罗飞虎去找到孙铁祝,他说他根本不认识曾某,也没有许过谁为别人找工作。曾某说自己和孙铁祝有亲戚,并且通过孙可以为我女儿和罗飞虎找工作,说了好几次。

其2010年8月20日陈某:曾某总共问我要了4.2万元。2010年6月22日,曾某汇到我卡上1万元,另外3.2万元是昨天退的(一个自称是曾某的妹退的)。我可以谅解她。

4、证人罗×虎2010年6月9日证言:我被人骗了x元现金。被曾某骗了。我是去年7月份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建筑工程专业毕业,大约在去年5月份,曾某同我叔罗华到我高店家里玩,我当时不在家,是后来听说的,曾某问我的情况,我父母对她讲了。曾某说她认识正阳县原纪委书记孙铁祝,他们是干兄妹,孙现调到驻马店市人大办公室当主任,并说找他可以帮我找到工作。并让我同她联系。我妈就记了曾某的电话号码。当天我打电话回家,我妈对我讲曾某为我找工作的事,我就打电话问了曾某,曾某说她回头帮我问问,问好了给我回电话。过了两天,曾某给我回电话说,驻马店设计院要求我近期回来一趟。我当时在写毕业论文,这期间,我妈已经给了曾某x元钱,通过农村信用社汇过去的。大约是09年5月12日我返回罗山,当时曾某说找工作需要3万元。5月17日,我妈又汇去1万元给曾某。之后曾某打电话说等消息。5月底,曾某打电话过来说,设计院上班需要3万元押金,随后我和我妈带着现金赶到正阳县城,找到曾某、罗华家。罗华借了一辆蓝色小轿车,带着我和我妈、曾某赶到驻马店市,车停在一酒店门口,曾某说中午在这吃饭,等孙铁祝书记。她打了一个电话。电话中孙书记说在开会,让我们在酒店等。大约等到中午12点,曾某又给孙书记打电话,电话中说省里来人检查,过不来了,让我们明天再来。我们回到正阳,我妈给曾某3.2万元,说3万元交押金,2000元让曾某请客。2009年6月12日,曾某打我妈电话说,单位要求上岗人员再交5300元培训费,并说7月1日可以上班。我妈当天又给曾某汇了5300元。到了7月1日以后,曾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们。2010年4月16日,我到曾某家,她拿出了我的人事局派遣证、劳动局文件,但我不知道是真假。住了几天,我又回来了。2010年6月5日,我给孙铁祝打电话,他说他不认识曾某。6月7日,我和我妈、高继银到孙书记办公室,他了解了情况,说我被骗了,他给正阳县政法委书记写了一张字条,让秘书同我们一起到了正阳,找到政法委徐书记。

5、证人高×丽2010年6月9日证言:曾某说帮我找工作,先后拿了我家四万二千元钱。先是让我父亲填就业表,接着迁我的户口,之后报名参加正阳的教师招考。在成绩榜上没有发现我的名字,我们就去问曾某,在曾某家,她在我们面前打了一个电话,说是打给教育局长的干妹,打了电话之后,她说不用急,教育局已经留了6个名额,不用面试,直接分到各学校,已经内定了。后来9月5日曾某在她家对我爸说她为这个事已经找了教育局领导,垫了5000元,我爸听后给了她5000元钱。这天我拿着自己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曾某把我领到正阳二小张校长办公室,她对张校长说我是她的女儿,是教育局王局长让她来找张校长的。之前曾某对我和我爸说,她和教育局王树林局长关系不错,我的事已经让正阳县领导签过字,是在编、财政发工资的,让我们不用操心,只管把钱给她,她来活动。钱都是我爸给她的。最后这一次5000元我亲眼见到的。后来我被安排到二小上班,我每月领500元工资,她说她和学校校长关系好,这是学校额外给的,以后打卡是打卡的钱,可后来一直没有工资卡。我问校长才知道,我的工作性质是临时聘用。

6、证人孙×祝2010年6月11日证言:我认识曾某,我在正阳工作认识的。2006年调回驻马店市工作后,就没再联系。我记不清哪天,我正在开会,一个女的打我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开会,随后就挂了电话,后来罗山人来找我说被骗了,我分析那是曾某打的电话。曾某从来没有在我面前提过任何事。2010年6月5日,我接到一个年青人的电话,他问我帮他找的工作安排好没有,我说你是不是打错电话了,然后他说你是孙书记,我就问他事情的经过,那个年轻人讲了曾某利用我的名义帮他找工作的事,那个年轻人说花钱给曾某了,我听了这些,我对那个年轻人讲,我对他说的事一概不知,让他尽快写好报案材料来见我,我安排有关部门尽快查清此事。6月7日,受害人的母亲、他哥和受害年轻人来到我单位找我,我了解情况后,受害人也深知上当受骗,我安排驻马店市人大的行政科长陪同他们三人到正阳县找政法委徐书记报案,并给徐书记写了一封信,请徐书记尽快安排政法机关不存顾虑,硬起手腕,坚决查处,一定要追回受害人的损失,也还本人一个清白。后来的情况不太清楚,今天你们来了解情况,才知道他们到你们那报了案。

7、证人罗×华2010年9月16日证言:去年5月份的一天,我与曾某到高子琴家去玩,高子琴说罗飞虎快毕业了,曾某说回头帮她问问,我也没过问。时间过去了近一年,在中途我问曾某咋弄得,曾某说正在办,还得段时间,加上高丽也在我家住着,高丽对我讲她不是正式的。在去年快过年的时候,我到真阳二小问过张校长,张校长说你别管,曾某也让我别管。去年秋的一天,我和高子琴、罗飞虎、曾某他们一起开车到驻马店找孙书记,曾某给孙书记打电话,孙说在开会。曾某和孙铁祝只是认识,没有亲戚关系。高继银找曾某退钱,我让曾某打一欠条,时间是4月份。此后我开始督促曾某退钱,到现在曾某得到的钱全部退还了。

8、证人张×山2010年9月16日证言:我学校有一个叫高丽临时授课老师,是一个叫曾某的女的介绍来的,我当着曾某的面说每月工资500元,其他不管。高丽没有找我问过工作的性质。但是去年快过年的时候,罗华到我办公室找我问高丽的工作性质,是咋进来的因为之前曾某打电话说要是罗华来问,就说是教育局王局长同意让高丽进来的,罗华来以后我也没和他多说,看着罗华的样子还恼得不得了。今年4月份高丽考没干了,高丽也从来没有在我面前说过自己的待遇低,是否正式这样的话。

9、证人罗×虎2010年6月8日书面报案材料在卷。

10、曾某五份存款回执及一张借条在卷。

11、高继银2010年6月8日书面报案材料在卷。

12、曾某身份证复印件在卷。

13、罗山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在卷。

14、高×银、高×琴2010年8月20日、10月18日所写情况反映在卷证实:高子琴、高继银和曾某是亲戚关系,曾某因为给他们的小孩安排工作,分别从他们手中拿走现金x元、x元,曾某现已全部归还,对她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她的责任。

15、高×银2010年8月19日所写收条在卷证实:收到曾某退回现金3万元整。

16、孙×祝2010年6月7日所写的书面材料在卷。

17、罗山县公安局2010年10月8日所写情况说明在卷证实:罗山县公安局干警找到正阳县教育局局长王树林,王树林称不认识曾某,也无人在去年托其为他人找工作之事。

1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19、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2010年8月16日所写关于被告人曾某在该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书面证明在卷。

20、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2010年8月16日所写关于被告人曾某于2010年8月16日被抓获的书面证明在卷。

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1、户名为高丽的红双喜家具城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卷。

2、高丽的户口于2009年7月17日由罗山县迁入正阳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在卷。

3、订货单复印件一份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和领导有亲戚关系,找关系送礼,可以给被害人子女安排工作,及缴纳上班押金等为由,赢得被害人的信任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9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两位被害人属亲戚关系,案发前确实为被害人子女找工作做出了一定努力,案发后积极退还了涉案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诈骗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客观危害后果较小,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前确实为被害人子女找工作的事努力过,在被害人高继银找其索要被骗钱款时向被害人高继银打了借条,案发后积极退还了两被害人的全部被骗钱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与两被害人是亲戚关系,两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综合本案案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有利于对其的教育改造,有利于较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向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