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许某丙(系原告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丁,男,1966年10月鋈海搴觯迕厍讼衽。鲎迕厍嘞蚨樥蟈迳槾X上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仁,闽清县坂东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某乙与被告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08年6月27日,被告以生意上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现金x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丁欠原告许某乙借款本金x元,被告自愿于2010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1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2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3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4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5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6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7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8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2019年的12月15日还8000元给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的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